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9〕1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

  《意见》的发布实施,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医改的具体举措,对于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缓解“看病贵”,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抓好贯彻落实。

  二、确保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

  (一)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制定福建省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逐年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和销售额比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的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

  (二)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各地应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各级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基础上,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保障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探索通过医保报销倾斜等方式推动基本药物全额保障,最大限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

  (三)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在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鼓励优先选择基本药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深化药品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药品采购激励机制,药品采购价格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归医疗机构所得。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厅)

  (四)实施临床使用监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并与国家平台衔接。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积极参与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工信厅)

  三、提升我省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水平

  (五)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推动我省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药监局、医保局、卫健委)

  (六)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推动降药价,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企业及时配送药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列入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诚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健委、工信厅)

  (七)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加快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工信厅、药监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八)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厅)

  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九)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质量。(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展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医保局、卫健委)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