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产品挂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局,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产品挂网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新增挂网
(一)挂网条件
属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以下简称“联采”)挂网目录内产品可申请新增挂网,报价应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属原联采有报价未挂网的产品,报价原则上需不高于原报价,涉及产品间比价的按照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
1.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可申请在非竞争组增补挂网,报价低于本组所有已挂网产品最高销售限价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增补挂网。
2.同通用名仅有非竞争性产品挂网需新增竞争组的,竞争性药品报价需低于非竞争组价格最低的已挂网产品最高销售限价10%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增补。血液制品和基础输液报价需低于本组所有已挂网产品最高销售限价,经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增补挂网。
3.通用名在挂网目录内的药品已有“注射”产品挂网的,经专家论证和询价后可新增“口服”、“外用”给药途径产品,询价规则另行制定。
4.已挂网企业申请新增同竞价组其他规格产品的,新申请挂网产品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已挂网产品根据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价格,可予以增补挂网。
(二)挂网程序
产品新增挂网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日常收件,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处理上一季度收件,经初审并公示后于上述各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上报省医保局审核确定产品新增挂网。
二、产品暂停交易
对因生产线改造、厂房搬迁等原因暂时无法供货,能按照履约管理办法提早30天以上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做好预案保障过渡期供应,且能明确恢复供应时间的药品,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暂停挂网交易,暂停挂网交易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暂停交易的产品待企业提供省级药监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恢复挂网交易;恢复时需承诺保证至少12个月的供应保障。
三、产品撤销挂网
(一)因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规定撤销挂网。存在下列情形的产品予以撤销挂网:国家和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退市产品、药品批准文件失效、被吊销GMP证书、有严重不良反应的产品;根据医保管理规定被记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产品、重点监控产品未按要求整改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产品。属于因违反相关部门管理规定被撤销挂网的产品申请重新挂网的,原则上设置2年等待间隔期,2年后申请新增挂网的按“产品新增挂网”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撤销挂网。企业在履约周期内应严格按照履约管理办法保障药品供应,无正当理由不予撤网,对于因停产等特殊原因申请产品撤销挂网,能按照履约管理办法提早30天以上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做好预案保障过渡期供应的,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撤销挂网。对于属企业自主申请撤销挂网的产品申请重新挂网的,设置6个月等待间隔期,6个月后申请新增挂网的按“产品新增挂网”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