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92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省自2017年起开展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坚持“为用而采、质量优先、价格适宜”的原则,建立了动态开放的药品采购机制。2018年6月起,陆续出台《福建省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关于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19〕45号)、《关于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产品挂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19〕57号)等文件,稳步开展日常动态调整业务,包括调整挂网价格、新增产品等,着重鼓励同质量层次价低的产品能够及时增补挂网,通过竞争促进降价。
今年,国家出台了2019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开展国家药品谈判、实行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管理等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机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合理用药,经研究,决定对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进行分类调整。
二、挂网目录调整解读
挂网目录调整根据频次和内容,分为专项调整、定期调整和日常调整三类,每类包括目录增补和目录删减。
(一)专项调整。主要结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国家药品谈判、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管理等工作开展。
1.目录增补:
(1)经综合评估增补:医保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的;
(2)由专家遴选增补:当轮次国家医保新增乙类品种;
(3)按文件挂网:国家谈判药品。
2.目录删减:
(1)直接剔除: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品种、国家医保目录剔除品种中属于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剔除的;
(2)经专家重点论证评估后删除:其余国家医保目录剔除的品种。
(二)定期调整。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1.目录增补。重点鼓励新药和过评药。
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且有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达10个及以上,或在我省至少10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有备案采购记录。
分为两种情况:
(1)经集体研究增补:新药(指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和新注册分类1类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药品、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类药品)和专利保护期内进口药品(必须拥有活性成分专利,包括化合物专利、天然药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至少某一有效成分为化合物专利的组合物专利);
(2)经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增补:未在挂网目录内,但已有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治疗性药品。
2.目录删减。经专家重点论证评估后删除:年度采购数量少且采购金额低的临床可替代品种、列入省级重点监控的品种、存在不合理使用且整改不力的品种。
(三)日常调整
1.目录增补
(1)原则上可予以增补:列入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价格合理的品种,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国家集中采购药品。
(2)经专家论证增补:国家主管部门明确的急抢救用药、医保目录内罕见病治疗用药的。
2.目录删减。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应予以删除目录的,及时调出目录。
三、产品挂网调整解读
(一)新增目录的产品挂网
1.首批产品通过询价方式进行挂网,此后产品挂网按照现行规则实行动态调整;
2.对于属按照定期调整目录增补第(2)条“有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增补挂网目录的,首批产品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不超过3个过评药品予以挂网,此后产品挂网按照现行规则实行动态调整,未过评仿制药不予增补挂网。
(二)删减目录的产品撤网
目录删减后,目录下所有产品撤销挂网。如临床确有需求可按照原省医保办、省卫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30号)规定备案采购。
四、挂网目录调整具体工作将通过省药械联合采购平台予以公告,可关注平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