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机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合理用药,经研究,决定对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进行分类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网目录调整
(一)专项调整
结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国家药品谈判、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管理等工作开展专项调整。
1.目录增补
(1)属于医保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的,经综合评估可予以增补;
(2)属于当轮次国家医保新增乙类品种,通过专家遴选的方式进行增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3)属于国家谈判药品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挂网。
2.目录删减
(1)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品种予以删除;
(2)国家医保目录剔除品种中属于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剔除的予以删除;
(3)其余国家医保目录剔除的品种纳入专家重点论证评估范围。
(二)定期调整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1.目录增补
(1)属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和新注册分类1类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药品、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类药品、专利保护期内进口药品(必须拥有活性成分专利,包括化合物专利、天然药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至少某一有效成分为化合物专利的组合物专利)的,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且有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达10个及以上的,或在我省至少10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有备案采购记录的,经集体研究确定增补;
(2)属于其他不在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内,有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治疗性药品,在符合定期调整目录增补第(1)条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交易省份数量或备案采购医疗机构数量条件基础上,经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确定增补。
2.目录删减
根据周期内药品采购供应情况、临床用药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对于年度采购数量少且采购金额低的临床可替代品种、列入省级重点监控的品种、存在不合理使用且整改不力的品种纳入专家重点论证评估范围。
(三)日常调整
1.目录增补
(1)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原则上可予以增补:列入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价格合理的品种;属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国家集中采购药品。
(2)属于国家主管部门明确的急抢救用药、医保目录内罕见病治疗用药的,经专家论证可予以增补。
2.目录删减
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应予以删除目录的,及时调出目录。
二、后续产品挂网调整
(一)属于新增补目录的,首批产品通过询价方式进行挂网,此后产品挂网按照现行规则实行动态调整;对于属按照定期调整目录增补第(2)条“有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增补挂网目录的,首批产品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不超过3个过评药品予以挂网,此后产品挂网按照现行规则实行动态调整,未过评仿制药不予增补挂网。
(二)属于删减目录的,目录下所有产品予以撤销挂网。其中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可合法上市销售的,如临床确有需求可按照原省医保办、省卫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30号)规定备案采购。
三、挂网目录调整具体工作通过省药械联合采购平台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