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
国家医保局解读:“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如何实施?成效如何?

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消息,自《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截至9月中旬,共有69家企业给予评级处置,其中“严重”失信企业5家,“中等”失信企业14家,“一般”失信企业50家。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公开曝光5家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对此,负责人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什么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目的是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医保局2020年9月16日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信用评价制度具体包括6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是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三是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后续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案源信息的共享交流机制,不断提高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四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五是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六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对于失信企业的评级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程度,加强区域间信用评价工作的协调性和均衡性,促进各地统一信用评价的尺度,公平有序地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同步研究制定了与《指导意见》相配套的操作细则,分别是《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这两项文件已经于2020年11月公开发布。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主要是针对评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概念给予统一的解释说明,分别围绕目录清单、企业承诺、信息记录、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各项机制,明确了操作的主体客体、方法步骤、时间要求、注意事项等,并且就一些理解上容易出现分歧的事项,采取举例的方式进行说明。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则对于如何将医药企业具体的失信事实转化为对应的信用评级结果的问题,按照“比例原则”建立量化的规则体系,分别对“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失信等级所涉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描述。同时,还在附件中列出了“主动修复信用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明确了医药企业可以修复信用的措施和对应的修复效果。



整治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国家医保局还会采取哪些措施?

根治医药回扣问题,首先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部门联动、综合施策,构建使医药企业“不敢、不能、不想”给予回扣的治理体系。


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行动中,充分发挥医药价格、招标采购等各项职能,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医药回扣有效治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重要举措之一,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归集难、处置难的问题。而且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从而形成举一反三的系统治理效果。


此外,国家医疗保障局还将从改革层面持续发力,一是以全面实行集中带量采购为目标深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采购规则和政策体系,实现常态化运行。二是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和量化考核,推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促进公立医院强化成本意识,配合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三是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理顺比价关系,使公立医院更多通过医务性收入获得合理补偿,降低对药品耗材采购使用中“灰色”利益的依赖。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同志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建设进展情况?

答: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总的看,该项制度进展顺利。截至2021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制定了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政策,公示了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整体上,医药企业对信用评价制度认识到位、积极响应、主动配合,绝大多数企业第一时间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了书面承诺。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集中采购平台现有挂网医药企业均已提交守信承诺。


问: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

答: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后,各级集采机构认真抓好落实,对于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被评级后,绝大多数失信企业能够正视并积极纠正自身存在问题,主动采取降价等措施来修复信用,各企业已开始认识到带金销售等不正当营销行为的危害性并逐步与之切割,为营造风清气正、诚信为先的行业氛围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有医药企业反映,企业员工个人以及代理企业、经营企业作出的“回扣”行为,不应由生产企业承担失信的后果。对这种观点该如何看待?

答:企业是药品价格的定价主体,应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药品管理法》也规定,各定价主体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据此,各医药生产企业在参与医药集中采购时,均提交了价格守信承诺。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着力点不仅是对“回扣”行为追责,更是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垫高的价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谈不上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因此,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问: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意识到“回扣”等行为的危害性,也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行为,请问有哪些需要的注意事项?

答:建立和实施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合法收益,特别是敦促失信企业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制度的设计给失信企业提供了修复信用的机会,企业可以采取终止相关失信行为、主动剔除产品价格虚高空间、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从实践看,多数企业采取了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来修复信用。


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一是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二是要用好信用修复规则。如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一些企业认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价,实际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当收益,对于后期高价行为没有修复;而降价是纠正虚高价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复的问题上,退款不能代替降价。


此外,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特别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


问:关于信用评价制度,下一步还将推进哪些工作?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已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纳入新时期我国深化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专门提出要“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下一步,按照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认真抓好制度落实:一是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细用实。同时,研究探索多部门信息共享途径,提升信息多元互动效果。二是依规定期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公布“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警示力度。三是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


来源:国家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