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2019〕115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为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我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成效,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现就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范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对部分采购金额较大、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同一通用名尚未有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由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将中选药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鼓励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二、实行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按照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同一通用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不含参比制剂、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总用量的70%估算采购基础量,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基础量,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少于同一通用名仿制药品(不含参比制剂、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使用总量的60%,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探索跨区域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采购周期自正式执行集中带量采购起为期1年。
三、确保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
卫健、医保部门将中选药品采购基础量分解至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组织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确保1年内完成约定的采购量。对未完成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医疗机构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
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药监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五、完善医保支付结算
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其他未过评药品,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显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2—3年过渡期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加强跟踪评估,做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