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豫北某县医院发生了一件让同行啼笑皆非的事。县医保办与县发改委根据社会举报,联合对该院收费情况进行审查,结果发现,该院1月住院病人3600余人(其中贫困人口30余人),住院平均消费达4500元,其中贫困病人住院平均消费竟高达20000余元。而该院1月药占比只有21%(2017年的药占比23%),贫困人口住院病人药占比仅为18%!该院的财务数据显示,2017年该院住院平均消费3660元,1月同比竟增加了23%。药占比明显下降,但检查及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占比大幅上升,与2017年比,增加了近20个百分点!
审查人员在审查病历时发现,部分医生部分医嘱显示有“气压治疗10次”,有“疾病健康教育”“体检”“建档”“日常生活评定”“言语能力评定”“认知能力评定”“疼痛程度评定”等收费项目,而事实上该院并没有开展这些服务项目。至于贫困人口住院消费暴增,原因是该县政府2017年底出台贫困人口住院优惠政策,贫困人口住院“零支付”,完全由医保及民政报销兜底!于是出现多家医疗机构开大方、巧立项目滥收费、乱收费现象。
国家对控费早已出台明文规定,人均医疗消费增幅不得高于10%!否则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最后有关部门对该院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近期该县卫计委就此召开专题会议,卫计委主任明确指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控费必须为病人着想,要合理消费,不能仅仅将药占比作为控费项目与手段,要将一切消费项目都列为我们的控费目标!”
新医改一直将“药占比”作为减少病人医疗消费支出的主要手段,为此,一系列助推政策也相继诞生,对医院药品使用量及价格进行控制,如集招、集采、两票制、15%加成、零加价及基药制度等,以及后来的“两票制”,但效果却不尽人意,于是国家出台强令——“控费”!不管你医疗机构用啥办法,病人消费增幅不得超过10%,否则就在政府财政和医保支付上进行干预,试图以此破除“以药养医”!
于是许多省市将“10%增幅”联手“30%药占比”当成控费法宝,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如辽宁省拟年底全省公立医院药占比降到30%以下;河南省将控费作为全年重点工作;河北唐山市 “停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四川省三级、二级医院的贵重、自费药品采购比例必须小于3%、2%;海南省对年内控费未达标的公立医院,将暂停等级评审、重点专科申请、项目申报资格,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那么,是不是说狠压药占比就真的能实现控费目的呢?笔者认为,不一定!上述典型例子可以作证。因为,药品只是医疗成本的组成之一,单拿药品来控费,就像取消辅助药使用来降低药占比一样,不但不能彻底、合理降低药占比,反而会影响医疗的科学规范合理用药及治疗效果,对疾病、病人及社会都有负面作用。绝不可取!
众所周知,控制 “药占比”为的是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理用药,通过相关政策的配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但现实中,如果一味地将药占比作为控费杀手锏,而轻视对其他医疗成本的控制,则难以实现控费目的,病人的实际医疗消费总量不但不会降低,还可能让其他消费项目“乘虚而入”而助长“看病贵”。开大处方,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及过度治疗将应运而生。要知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事实胜于雄辩。可以说单纯降低“药占比”并非控制医疗消费疯狂增长的上策,药占比只能作为控费的辅助办法,如果不尽快对控费制度、措施、监管进行完善健全,不但达不到控费目的,反而影响医疗效果,医疗、医药、医保和病人以及医学发展都会受到严重创伤!
因此,笔者认为,将“药占比”作为控费法宝,治标不治本。要实现控费目的,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不管是药品还是检查、医疗服务项目,均要有合理的价格;二是加强加大医务人员的职业职责教育,建立规范合理的用药制度;三是不同性质种类级别的医院,要有科学合理的药占比数据指标及阈值,不能高但也不能低,比如肿瘤医院药占比高,但眼科医院药占比低;四是将所有医疗成本组成,比如药品用量及价格、检查的合理性及是否有超范围医疗服务作为控费项目与指标;五是将衡量医疗质量的相关项目列为控费重要参考,比如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消费、平均门诊消费、复住率、检查消费比、医疗服务比、出入院诊断正确率、治愈好转率及病人满意度。特别是病人及家属医疗满意度,是评价控费合理与否、是否达到设计目标的重要标准。
目前正在推行开展的按病种付费(DRGs)不失为控费的好办法、好手段与好渠道。DRGs对医疗、医保及医药均有平衡的制约与激励,特别是倒逼医疗机构考虑全面降低医疗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医疗消费,实现控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