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药店参与到国家集采,然而多地医保局开始限价,药店销售国家集采中选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
01中选药品,药店最高加价15%
近日,新疆印发了《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
根据《方案》,新疆已于4月下旬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招采结果。另外,根据《通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
《通知》要求,新疆统一各地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围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非中选药品2019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20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1年或2022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统筹地区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非中选药品2019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
尤其需注意的是,《通知》明确,销售中选药时,允许定点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最高只能加价15%。
对于加价不超15%的问题,业内人看法各异。
有药店老板表示,去年同一药品,医院和药店不同价现象出现后,为了留住客流,不少药店不惜高成本采购也要进行低价销售,如今加入带量采购,采购价格低了,亏损减少了。
也有药店老板认为,15%加价根本不能覆盖药店成本,中选药品大多数为处方品种,对药店而言,目的在于留住顾客。
02“最高加价15%”或成为全国统一限价标准
据悉,新疆并不是第一个对药店销售中选药品要求最高加价15%的地区。此前,浙江、云南、江苏省太仓市等地区均有此要求。
2019年10月,江苏省太仓市医保局发布通知称,自11月1日起,该市将对医保目录内集中招标采购的西药、中成药实行限价管理,以中标价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
1月8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对于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明确指出,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
此前,据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消息,云南全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连锁门店积极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涉及32个零售药店在销售品种,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预计本月正式实施。
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参加集采单位原则上需要按照上报计划完成年度采购量,出现异常需及时报备。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2019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提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业内人士认为,从国家要求来看,也是只能适当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如今多地对集采品种提出了“药店最高加价15%”的限价标准,或将成为全国统一的限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