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实现家庭共济
为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可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中划出部分资金(2000元以上)设立家庭共济账户,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共济账户可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接种二类疫苗、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体检、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和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家庭共济账户信息平台由省级统一规划建设。家庭共济账户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共济关系可变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