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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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各项制度

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主要依据《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制定。

 制定的目的是为完善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化管理、健全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协会档案工作的管理实行文体合一、纸质和电子文件合一的管理,对全部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归档内容

 资料档案主要指协会的收发文件、交流材料、日常活动资料等,分别以书面形式(秘书处),电子档案形式进行管理。

1.本协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培训会、政策宣讲会等全套文件以及视频、照片等材料

2.本协会颁发的各种文件材料的签发稿、印制稿及重要的修改稿

3.本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计划、报告等重要材料

4.政府各部门来文、全国及各兄弟省市协会来文等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平时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归档,并做好档案的维护工作,保持柜中档案整齐有序。协会档案原则上仅供协会工作人员查看。需要查阅档案时,须经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批准查阅。

 被查阅的档案必须保持整洁,严禁涂改、翻印、抄录 、转借和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印,经秘书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摘录和复印。

 在查阅档案过程中,如有任何损失,将按情节轻重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于因历史原因遗失的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补齐。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协会秘书处。


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依据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协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开协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协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通报、简报及协会公文; 

(四)协会网站、公众号、公示牌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秘书处负责对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会员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提升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本会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和信息传送机制,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本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接受采访、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形式,主动宣传协会的重点和重大举措,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 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原则如下: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协会的工作大局;

(四)坚持实事求是,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新闻内容。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应熟悉医药行业和本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第四条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或其他原因致使新闻发言人岗位出现空缺时,由会长办公会重新审议并进行更换。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本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协会新闻发布工作,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解读政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涉及本会业务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三)新闻发布。对涉及本会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事态进展情况,争取引导社会舆论。

(四)信息公开。推动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新闻发布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发布渠道包括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传播渠道。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及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准确无误地向新闻发言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八条 提供新闻发布材料的部门应当审查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本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本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规行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进行举报。 

(二)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合法行为,营造诚信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全省医药行业的发展为宗旨,以提高本省医药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整体素质,维护良好的行风行德和企业声誉为目的。

第三条 本协会全体会员及本省医药企业均应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四条 医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产品,也是国家战略产品。全体会员和本省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本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医药生产及相关企业,应坚持药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制定和遵守生产工艺、技术和操作规程;严禁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第六条 医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GMP规定,严格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生产设施,实施节能减排措施,搞好环境卫生和环保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医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GSP规定,规范药品经营和管理,自觉维护医药流通秩序,严禁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行为。

第七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严禁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过期失效的假冒伪劣药品;严禁虚假违规广告宣传;积极指导患者购药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八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要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制止恶意减价、抬价、压价及其他不法行为,不搞损害行业或其他企业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会员单位都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创新技术,降低生产、经营管理成本,为市场提供优质、安全、价廉的产品,为保障人民的健康服务。

 

第三章 企业守则

第十条 药品生产及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做到诚信生产、诚信经营、诚信服务、诚信管理、诚信宣传。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自律,抵制违法失信行为,自觉维护行业企业的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行业内企业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不搞不正当竞争,不损人利己,不得损害行业形象和利益。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报表数据真实、可靠,不虚计盈亏。不搞虚假宣传,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生产技术、商业秘密。加强对企业的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的自我保护。

第十四条 本行业内不搞低水平重复生产。凡在本省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自觉不再申报同类药品的生产批文。

第十五条 创建清洁工厂,推广清洁工艺,积极治理“三废”污染,确保厂区、车间环境卫生、整洁,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章 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医药企业必须严守行业道德,正确处理市场、道德和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的各项规定和标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处理用户投诉,做到让消费者满意放心。

第十七条 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服务规范和责任。

第十八条 提倡团结互助,加强相互协调,对行业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沟通信息、友好协商、兼顾各方的方法解决。

第十九条 坚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做到自尊、自重、自爱。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企业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康复保健服务的观念。

第二十条 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抵制生产经营和业务交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坚持遏制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职工学科学、学技术、爱岗敬业的精神,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建设新时期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把企业办成文明企业。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由协会常设机构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互查、抽查,并提出综合报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对模范执行规约的企业单位表扬;对严重违反规约的企业单位,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行业内通报,公开曝光,直至撤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不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行规行约的,会员单位有举报责任,协会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情况严重的则建议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实施过程中,不完善之处,会员单位可提出修改、补充建议,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进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内容,遇与国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并适时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经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